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研究高考冒名顶替入刑问题
烟台新闻网 2020-08-10 0条评论
最近发生的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对于这种行为,现行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?立法机关是否会在下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对此作出回应?8月7日上午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,并答记者问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李藏铁伟回应说,最近发生的事件对个别地方冒名顶替的大学来说,性质非常恶劣,不仅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,影响和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,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底线,挑战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。
臧先生说,总的来说,处理此类事件是有法可依的。有关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,既要依法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,又要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依法充分保护冒名顶替者的合法权益。
二是行政责任。依照教育法的规定,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招生人员,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,责令退还所招收的学生和所收费用;给予警告、罚款,责令停止有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,直至取消招生资格,吊销办学许可证,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最后,还有刑事责任。冒名顶替者在大学学习期间,可以数罪并罚,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。如“盗窃身份证件罪”、“滥用职权罪”、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、“受贿罪”、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”、“侵犯通信自由罪”、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”等等等。
臧铁伟说,下一步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将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舆论,积极研究假冒者的处罚问题,进一步完善《刑法修正案(席)》草案。此外,还将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修改完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,完善法律责任,加大处罚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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